- 名称
 - 索引号
 - A18122025null036
 - 文号
 - 财监法〔2025〕160 号
 - 发文时间
 - 2025年06月03日
 - 发文机构
 - 监督评价局
 - 主题
 - 行政处罚结果
 - 体裁
 - 其他
 - 备注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5〕160 号 )
  财监法〔2025〕160 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郑文彪
  地    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月湖街道和义路77号4-6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的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4年对浙江德威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称浙江德威)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
  浙江德威于2024年4月30日出具杭州金鱼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合并报表专项审计报告(德威杭专字〔2024〕0152号),报告数据引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浙江德威未对此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未执行相应的审计程序。
  二、审计报告合并报表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浙江德威于2024年4月30日出具的杭州金鱼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合并报表专项审计报告(德威杭专字〔2024〕0152号),浙江德威未对明显不符合合并范围情况予以适当关注,未实施相应的审计程序。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当事人签证、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三)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七条、第十三条等有关规定。
  你作为上述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负有审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  政  部
  2025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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