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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索引号
A18122025null036
文号
财监法〔2025〕159 号
发文时间
2025年06月03日
发文机构
监督评价局
主题
行政处罚结果
体裁
其他
备注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财监法〔2025〕159 号)

   财监法〔2025〕159 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王敏 

  地    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月湖街道和义路77号4-6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的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4年对浙江德威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称浙江德威)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 

  浙江德威于2023年4月26日出具杭州金鱼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合并报表专项审计报告(德威杭专字〔2023〕0137号),报告数据引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浙江德威未对此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未执行相应的审计程序。 

  二、审计报告合并报表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浙江德威于2023年4月26日出具的杭州金鱼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合并报表专项审计报告(德威杭专字〔2023〕0137号),浙江德威未对明显不符合合并范围情况予以适当关注,未实施相应的审计程序。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三)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七条、第十三条等有关规定。 

  你作为上述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负有审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  政  部 

  2025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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