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您的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名称
索引号
A18122025null036
文号
财监法〔2025〕154 号
发文时间
2025年06月03日
发文机构
监督评价局
主题
行政处罚结果
体裁
其他
备注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5〕154 号)

   财监法〔2025〕154 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浙江中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阡陌路聚光中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的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4年对你所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 

  (一)你所于2023年4月22日出具杭州金鱼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合并报表专项审计报告(中会会专〔2023〕第0504号),报告数据引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你所未对此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未执行相应的审计程序。 

  (二)你所于2024年4月30日出具杭州金鱼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合并报表专项审计报告(中会会专〔2024〕第0509号),报告数据引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你所未对此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未执行相应的审计程序。 

  二、审计报告合并报表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一)你所于2023年4月22日出具的杭州金鱼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合并报表专项审计报告(中会会专〔2023〕第0504号),你所未对明显不符合合并范围情况予以适当关注,未实施相应的审计程序。 

  (二)你所于2024年4月30日出具的杭州金鱼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合并报表专项审计报告(中会会专〔2024〕第0509号),你所未对明显不符合合并范围情况予以适当关注,未实施相应的审计程序。 

  三、审计意见类型不恰当 

  你所对杭州金鱼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子公司鸿元国际(香港)有限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执行专项审计工作时,杭州金鱼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向杭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你所分别提供营业收入数据明显不一致的鸿元国际(香港)有限公司财务报表,你所审计意见未对财务报表编制说明发表结论性意见,且未见财务报表是否“公允”的结论性意见。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三)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七条、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等有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所警告、没收违法所得85,000元,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85,000元的行政处罚。 

  你所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与财政部浙江监管局联系,凭财政部浙江监管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将罚款缴入中央国库,并将缴款凭证等相关材料书面报送财政部监督评价局。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  政  部 

  2025年6月3日 

字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