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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索引号
A18122025null036
文号
财监法〔2025〕148 号
发文时间
2025年06月03日
发文机构
监督评价局
主题
行政处罚结果
体裁
其他
备注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5〕148 号)

   财监法〔2025〕148 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湖南湘投轻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林语路239号长沙顺畅高新产业园3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4年对你公司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你公司2023年度伪造向克诺尔车辆设备(苏州)有限公司销售轨交制动盘K1产品的货运单、销售出库单和装箱单等单据,虚构轨交制动盘销售交易,导致2023年度财务报表虚增应收账款1,225.49万元、营业收入1,084.51万元、应交税金140.99万元、营业成本812.27万元、利润总额272.24万元,虚减存货812.27万元。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201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一)(二)(三)(四)项,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二条等规定。 

  依据201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公司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与财政部湖南监管局联系,凭财政部湖南监管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将罚款缴入中央国库,并将缴款凭证等相关材料书面报送财政部监督评价局。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  政  部 

  2025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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