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
- 索引号
- A18122025null034
- 文号
- 财监法〔2025〕141 号
- 发文时间
- 2025年06月03日
- 发文机构
- 监督评价局
- 主题
- 行政处罚结果
- 体裁
- 其他
- 备注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5〕141 号)
财监法〔2025〕141 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福建紫天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宁化街道振武路70号福晟钱隆广场2705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4年对你公司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2024年7月27日起,为了向你公司下达财政部《财政监督检查通知书》(〔2024〕第170号),检查组陆续尝试邮寄、发送电子邮件和微信、委托子公司转交等方式,但你公司始终拒绝接收。2024年9月2日,检查组在你公司子公司北京比特之光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环宇国际大厦1009室,发现你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会计资料,但你公司拒绝向检查组提供,为此,检查组从有关公安机关调取被扣押的会计资料开展检查。2024年8月5日至10月24日,检查组多次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尝试联系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均被拒绝回应。你公司拒绝财政部依法实施的会计监督检查,截至2024年10月25日《财政检查征求意见函》送达日,你公司拒不提供有关会计资料,拒绝接收《财政检查工作底稿》。
二、编制虚假合同,虚增短信服务业务收入
你公司子公司杭州亿家晶视传媒有限公司编制虚假合同及虚假验收单,虚构对广东粤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短信服务业务,导致2022年度合并财务报表虚增营业收入27,279.06万元。
三、编制虚假验收单,虚增短信服务业务成本
你公司子公司华创易通(福建)科技有限公司编制虚假验收单,虚构对中移建设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的短信服务采购业务,导致2022年度、2023年度合并财务报表虚增营业成本分别为21,441.51万元、6,860.38万元。
四、编制虚假验收单,虚增短信服务业务收入
你公司子公司福州缘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缘笙科技)编制虚假验收单,虚构对佛山信云网科技有限公司的短信服务业务,导致2022年度合并财务报表虚增营业收入27,738.68万元。
五、虚构采购业务,虚增2022年末预付账款
2022年12月,缘笙科技向福州市森讯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福州森讯)采购服务器,合同金额81,204.88万元。合同约定缘笙科技委托关联方上海紫赏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称上海紫赏)分别向福州森讯的股东福州墨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福州腾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预付服务器采购款项;上海紫赏向上述两家公司预付的款项,于当日转回至上海紫赏账户,缘笙科技未冲减确认的预付账款81,204.88万元。2023年4月,缘笙科技依据与福建省海峡星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海峡星云)签订的《买卖框架协议》,在未向海峡星云付款的情况下,将前述81,204.88万元服务器采购预付款,调整为2022年12月31日对海峡星云的预付账款,导致你公司2022年度合并财务报表虚增预付账款期末数81,204.88万元。
六、编制虚假货物签收和入库资料,虚增2023年末存货
2023年,缘笙科技与海峡星云签订的《买卖框架协议》和《销售协议》均未实际执行,海峡星云未向缘笙科技供应任何服务器,缘笙科技编制虚假货物签收和入库资料,虚增存货,导致你公司2023年度合并财务报表虚增存货期末数71,862.73万元。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不包括紫天科技)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202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三条,201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二)(三)项,《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第三十条,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二条,《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项,《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第六条等规定。
对上述第一项违法行为,适用并依据202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公司警告,罚款100万元的行政处罚。对上述第二项至第六项违法行为,适用并依据201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公司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与财政部福建监管局联系,凭财政部福建监管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将罚款缴入中央国库,并将缴款凭证等相关材料书面报送财政部监督评价局。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 政 部
2025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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