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
- 索引号
- A18122025null030
- 文号
- 财监法〔2025〕137 号
- 发文时间
- 2025年06月03日
- 发文机构
- 监督评价局
- 主题
- 行政处罚结果
- 体裁
- 其他
- 备注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5〕137 号)
财监法〔2025〕137 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杨龙
地 址:北京市大兴区新源大街29号院1号楼首开万科广场14层1401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的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4年对北京亚泰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称北京亚泰所)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江西华章汉辰融资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江西华章)在对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未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情况下,实行差额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计提不足。经北京亚泰所审定的江西华章合并财务会计报表,2022年、2023年少计提担保赔偿准备金支出分别为17,554.96万元、19,667.87万元。
北京亚泰所在对江西华章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时,未对担保赔偿准备金计提基准的准确性进行核实,未关注担保赔偿准备金采用差额计提方式不符合相关规定,未考虑担保赔偿准备金的会计政策是否合理以及计提金额是否充足,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发表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等有关规定。
你作为上述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负有审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 政 部
2025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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