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
 - 索引号
 - A18122025null013
 - 文号
 - 财监法〔2025〕122 号
 - 发文时间
 - 2025年05月14日
 - 发文机构
 - 监督评价局
 - 主题
 - 行政处罚结果
 - 体裁
 - 其他
 - 备注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5〕122 号)
财监法〔2025〕122 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谭炜杰
  地    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20号院1号楼南楼20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的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4年对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称中兴华所)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对政府补助未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发表的审计意见不恰当
  广东顺铁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称顺铁控股)下属公司广东顺广轨道交通有限公司(以下称顺广轨道公司)2023年度计提政府补助收益286,469,472.68元,截至审计报告日,实际尚未取得政府补助的相关文件且未收到上述政府补助,不满足政府补助收益确认条件,上述事项导致顺广轨道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和顺铁控股2023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多确认其他收益286,469,472.68元,虚增利润286,469,472.68元。
  中兴华所对应收运营补亏收入实施了函证程序但未收到回函,仅通过检查记账凭证作为替代测试的审计证据,认可企业确认上述运营补亏收入。中兴华所对政府补助未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在顺广轨道公司2023年度审计报告中于强调事项段说明上述运营补亏收入列账依据存在不确定性,对顺广轨道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发表了无保留意见,对顺铁控股2023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发表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发表的审计意见不恰当。
  二、对营业收入审计的实质性程序执行不到位,对企业收入确认方法判断错误,发表的审计意见不恰当
  顺铁控股下属公司广东顺博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称顺博丰公司)、广东顺控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供应链公司)向客户转让商品前不拥有对商品的实质控制权,属于代理人身份,应按净额法确认收入。顺博丰公司、供应链公司按总额法确认收入,导致顺博丰公司2023年多确认收入和成本319,074,641.82元,供应链公司2023年多确认收入和成本310,539,032.57元,顺铁控股2023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多确认收入和成本610,995,472.67元。
  中兴华所未对顺博丰公司、供应链公司的收入政策和业务模式进行了解和评价,未能识别顺博丰公司、供应链公司在贸易业务中实质上属于代理人性质身份,收入确认方法判断错误,对顺博丰公司、供应链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以及顺铁控股2023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均发表了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发表的审计意见不恰当。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第七条第(二)项等有关规定。
  你作为上述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负有审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  政  部
  2025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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