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
 - 索引号
 - A18122025null013
 - 文号
 - 财监法〔2025〕107 号
 - 发文时间
 - 2025年05月14日
 - 发文机构
 - 监督评价局
 - 主题
 - 行政处罚结果
 - 体裁
 - 其他
 - 备注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5〕107 号)
财监法〔2025〕107 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滨海新城东港南路6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4年对你公司会计信息质量开展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你公司2023年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财务会计报告,同一年度两份财务会计报告载有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研发费用等方面的金额存在明显较大差异。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201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等规定。
  依据201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公司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与财政部宁波监管局联系,凭财政部宁波监管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将罚款缴入中央国库,并将缴款凭证等相关材料书面报送财政部监督评价局。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  政  部
2025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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