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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索引号
A18122025null007
文号
财监法〔2025〕4 号
发文时间
2025年01月07日
发文机构
监督评价局
主题
行政处罚结果
体裁
其他
备注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财监法〔2025〕4 号)

财监法〔2025〕4 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查道安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法华寺街91号E座2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等法律的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4年6月对北京中金浩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中金浩)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中金浩出具的《知识产权证券化项目涉及的深圳市高新投三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专利权资产评估报告》(中金浩评报字〔2023〕第1837号)存在以下问题: 

  (一)评定估算形成结论方面——预测收入的测算基础严重失实。 

  该报告采用收益法(收入分成法)进行评估,评估对象为两项消防头盔实用新型专利,评估结果为5200万元。该报告以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及智能疏散指示系统、防火门监控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消防电源监控系统、可燃气体报警系统及其他消防产品(深圳市高新投三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企业简介显示,其他消防产品中无消防头盔)的收入作为消防头盔产品收入,以非委托评估专利产品的收入作为测算基础,造成评估结论严重失实。 

  (二)收集整理评估资料方面——无相关财务资料。 

  该报告的评估档案中无委托评估两项消防头盔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相关财务资料。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 

  二、行政处罚决定 

  依据《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财政部认定上述事项构成重大遗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十四条第七项,《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无形资产》第六条等有关规定。 

  你作为上述评估报告的签字资产评估师,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警告、责令停止从业九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  政  部 

                                   2025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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