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
 - 索引号
 - A18122024null215
 - 文号
 - 财监法〔2024〕381 号
 - 发文时间
 - 2024年11月22日
 - 发文机构
 - 监督评价局
 - 主题
 - 行政处罚结果
 - 体裁
 - 其他
 - 备注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4〕381 号)
  财监法〔2024〕381 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颜秉柱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奥运村西奥中心B座6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等法律的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4年5月至6月对北京中锋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北京中锋)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北京中锋出具的《睿智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资产减值测试所涉及的睿智医药江苏有限公司长期资产可收回金额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锋评报字〔2022〕第01092号)存在以下问题:
  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折现率计算所用参数选取错误。该报告标的企业睿智医药江苏有限公司评估基准日不属于高新技术企业,且企业预测2023—2031年研发费用支出占收入比例均小于3%,未达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该报告计算折现率时采用高新技术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15%,与企业适用税率25%不符,导致评估结论差异8,312.00万元(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造成高估,导致资产组应减值未减值),差异率18.21%。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
  二、行政处罚决定
  依据《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财政部认定上述事项构成重大遗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第五条等有关规定。
  你作为上述评估报告的签字资产评估师,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  政  部
  2024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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