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
- 索引号
- A18122024null204
- 文号
- 财监法〔2024〕387 号
- 发文时间
- 2024年11月22日
- 发文机构
- 监督评价局
- 主题
- 行政处罚结果
- 体裁
- 其他
- 备注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4〕387 号)
财监法〔2024〕387 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高博阳
地 址:上海市宛平南路381号1号楼308-309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等法律的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4年6月对上海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称上海众华)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上海众华出具的《连江县城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拟以财务报告为目的涉及投资性房地产和土地使用权市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沪众评报字〔2023〕第0213号)评估结论为7.70亿元,其中投资性房地产评估结果6.64亿元(含廉租房评估结果5.72亿元)、土地使用权评估结果1.06亿元,投资性房地产占用土地属性为划拨用地。该报告存在以下问题:
评估方法运用过程中未充分考虑廉租房使用的限制条件,确定土地出让金修正因素存在遗漏,对评估结论具有重要影响,导致评估结论明显不合理。
一是上海众华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按照市场化商品住房比准价格扣除需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方式对投资性房地产中的廉租房进行评估,未就廉租房特殊用途、政策限制以及现有出租情况对评估方法运用及对评估结论影响进行必要的分析、论证。二是上海众华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采用基准地价评估楼面地价、计算土地出让金时,只考虑了期日修正因素调整修正,未对区域因素、个别因素、使用年期和开发程度等因素进行调整修正,也未进行分析说明。上述事项对评估结论具有重要影响,导致评估结论明显不合理。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
二、行政处罚决定
依据《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财政部认定上述事项构成重大遗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不动产》第二十七条,《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第十六条等有关规定。
你作为上述评估报告的签字资产评估师,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 政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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