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
- 索引号
- A18122024null200
- 文号
- 财监法〔2024〕385 号
- 发文时间
- 2024年11月22日
- 发文机构
- 监督评价局
- 主题
- 行政处罚结果
- 体裁
- 其他
- 备注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4〕385 号)
财监法〔2024〕385 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张春香
地 址:上海市徐汇区沪闵路9510号3层泰成商务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等法律的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4年5月至6月对上海加策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称上海加策)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上海加策出具的《慧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商誉减值测试所涉及的智云信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商誉相关资产组可收回金额资产评估报告》(沪加评报字〔2023〕第0045号)存在以下问题:
1.未根据评估准则要求选取评估方法。上海加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采用未来现金流折现方法对商誉减值进行测算,得出“含商誉的资产组可收回价值不低于26,200.00万元”的结论,低于该报告披露的含商誉资产组账面值39,154.87万元,但未进一步采用公允价值减处置费用测算,也未进行相应分析。
2.评定估算未考虑期末营运资金回收。上海加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采用有限年期收益法测算含商誉资产组时,未考虑回收期末营运资金19,768.35万元,导致评估结论差异4,154.98万元(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造成低估),差异率15.86%。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
二、行政处罚决定
依据《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财政部认定上述事项构成重大遗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第五条,《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第五条、第十九条等有关规定。
你作为上述评估报告的签字资产评估师,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 政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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