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
- 索引号
- A18122024null196
- 文号
- 财监法〔2024〕378 号
- 发文时间
- 2024年11月22日
- 发文机构
- 监督评价局
- 主题
- 行政处罚结果
- 体裁
- 其他
- 备注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4〕378 号)
财监法〔2024〕378 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朱东平
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景苑路30号C区4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等法律的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4年6月对浙江中衡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称浙江中衡)执业质量、机构内部治理等情况开展了检查。检查发现机构内部治理存在的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检查发现机构内部治理存在的问题
以虚构交易套取费用、私设账簿。自2019年起,浙江中衡在你和会计金成欣易个人账户、杭州星空长滩景区管理有限公司法人账户等核算经济业务, 通过虚构经济业务事项、公司收入不入法定账户等形式,套取资金至上述账外资金账户,涉及收入金额18,342,324.11元,已支出18,069,350.69元,结余272,973.42元。支出主要用途为发放公司员工工资及奖金、支付业务费用、支付股东工资及经营费用、购买汽车、退还保证金、日常经营支出等。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
二、行政处罚决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
你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与财政部浙江监管局联系,凭财政部浙江监管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将罚款缴入中央国库,并将缴款凭证等相关材料书面报送财政部监督评价局。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 政 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