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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索引号
A18122024null190
文号
财监法〔2024〕373 号
发文时间
2024年11月22日
发文机构
监督评价局
主题
行政处罚结果
体裁
其他
备注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4〕373 号)

  财监法〔2024〕373 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彭岳兴 

  地    址: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沙平北路111号吉茂大厦7010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等法律的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4年5月至6月对深圳中为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事务所(有限合伙)(以下称深圳中为)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深圳中为出具的《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并购浙江百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涉及的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商誉减值测试项目资产评估报告》(深中为评报字〔2023〕第016号)存在以下问题: 

  1.错误采用超出评估范围的现金流,导致评估结论包含评估范围以外资产的价值。 

  该报告表述的资产组范围和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公告披露的资产组范围均不包含长期投资,深圳中为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实际预测的现金流包含投资收益,导致评估结论包含评估范围以外资产的价值,评估结论差异41,599.15万元(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造成高估),差异率42.8%。 

  2.现金流测算未扣减基准日营运资金。 

  该报告表述“评估范围包括组成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不包含营运资金。深圳中为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在实际测算中未扣减基准日营运资金,导致评估结论差异18,558.39万元(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造成高估),差异率19.09%。 

  3.资产减值损失预测缺少分析判断依据。 

  深圳中为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在使用收益法测算时,未分析历史年度资产减值损失的形成原因,直接在预测未来现金流中扣减资产减值损失2,000万元/年。 

  4.资本性支出和折旧摊销金额不匹配,未进行合理性分析。 

  深圳中为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预测该项目永续期年资本性支出金额为128.37万元,永续期年折旧摊销金额为735.98万元,折旧摊销金额是资本性支出金额的5.73倍,资产评估报告和评估工作底稿中均无相关合理性分析。 

  (二)深圳中为出具的《深圳市城市交通规划设计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股权收购所涉及的广州展航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深中为评报字〔2023〕第028号)存在以下问题: 

  1.永续期折现值计算公式错误。 

  深圳中为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使用收益法测算时,采用的永续期折现值计算公式为“详细预测期最后一年自由现金流/折现率×(1-1/(1+折现率)^详细预测期最后一年折现期)”,正确的计算公式应为:永续期自由现金流/折现率/(1+折现率)^详细预测期最后一年折现期,导致评估结论差异751万元(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造成低估),差异率31.44%。 

  2.折现率计算中可比公司选取不合理,且未披露选取的标准和过程。 

  深圳中为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在该项目的折现率参数取值中,选取的3家可比公司所属行业均为新能源汽车行业,与被评估单位所属的工程设计行业不相符,选取公司均不具可比性,且评估说明未披露可比公司的选取标准和选取过程。 

  (三)深圳中为出具的《香港瑞利泰德科技有限公司拟股权转让所涉及的深圳市大族瑞利泰德精密涂层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深中为评报字〔2023〕第027号)存在以下问题: 

  1.永续期现值系数计算公式错误。 

  深圳中为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在永续期现值系数计算时,采用的公式为(1/折现率)×[1-1/(1+折现率)^详细预测期最后一年折现期],正确的公式应为(1/折现率)×[1/(1+折现率)^详细预测期最后一年折现期],导致评估结论差异3,656.51万元(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造成低估),差异率14.89%。 

  2.永续期资本性支出未计算全部存量设备的更新投入。 

  被评估企业基准日固定资产余额594.45万元,其中机器设备502.50万元、电子设备2.54万元、运输设备72.31万元、其他设备17.10万元。永续期资本性支出仅计算电子设备的更新投入15万元/年,未计算其他固定资产的更新投入,资本性支出预测不合理。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 

  二、行政处罚决定 

  依据《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财政部认定上述事项构成重大遗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第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第十一条,《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第五条等有关规定。 

  你作为上述评估报告的签字资产评估师,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警告、责令停止从业一年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  政  部  

  2024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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