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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索引号
A18122024null182
文号
财监法〔2024〕371号
发文时间
2024年10月12日
发文机构
监督评价局
主题
行政处罚结果
体裁
其他
备注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4〕371号)

  财监法〔2024〕371 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赵洪星 

  地    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万象城华润大厦1501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的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2年11月至2023年5月对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称中审亚太所)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中审亚太所在对菏泽城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19至2021年度财务报表执行审计工作中,有2笔借款未在母公司2021年度经审定的财务报表中列示,分别是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4,825万元(银行已回函确认),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行20,000万元,金额合计24,825万元。以上2笔短期借款合同已在审计工作底稿中归档,中审亚太所未对此事项予以关注,财务报表中少列报短期借款24,825万元依据不足。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九条、第十条等规定。 

  你作为相关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负有审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  政  部 

  2024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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