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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索引号
A18122024null176
文号
财监法〔2024〕363号
发文时间
2024年10月12日
发文机构
监督评价局
主题
行政处罚结果
体裁
其他
备注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4〕363号)

  财监法〔2024〕363 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宋尽辉 

  地    址: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华创观礼中心4号楼11-12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的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3年6月至8月对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称致同所)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泰安市泰山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泰山财金)子公司泰安市泰山投资有限公司将未进行管理及控制、无相关资产权属证明、相关资产预期不能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不符合资产定义的污水处理厂、地下停车场、供水供热工程、垃圾处理厂等确认为资产,导致泰山财金2022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多计资产,多计资本公积。 

  泰山财金子公司泰山城建投资有限公司未将会展中心项目及时结转固定资产,也未计提折旧,导致泰山财金2022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多计资产,多计未分配利润,多计利润总额。 

  致同所对泰山财金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审计程序执行不充分,在未获取充分、适当审计证据的情况下认可了企业的账务处理,职业判断错误。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一条等规定。 

  你作为上述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负有审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  政  部 

  2024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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