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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索引号
A18122024null175
文号
财监法〔2024〕362号
发文时间
2024年10月12日
发文机构
监督评价局
主题
行政处罚结果
体裁
其他
备注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4〕362号)

  财监法〔2024〕362 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王远 

  地    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兴业路215号2层1-18轴商场(北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的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3年6月至8月对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称致同所)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格力地产子公司未能准确估算其锦云江悦(海德壹号)、雅悦美筑(公园海德)及两江新城项目存货的预期未来售价,导致2018至2021年度分别少计存货跌价准备441,920,402.48元、3,038,056.57元、162,567,224.17元及18,861,306.63元,少计2022年度利润626,386,989.85元,占当年度净利润的23.34%。致同所对格力地产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中,未保持职业怀疑,对锦云江悦(海德壹号)、雅悦美筑(公园海德)确认资产减值损失时依据一手房参考价格进行测试分析,未就以前年度二手房价格作为参考进行复核,未充分考虑以前年度可获得的上海市一手房限价政策、预估销售单价等信息对资产减值损失的影响;对两江新城确认资产减值损失时选取用途一致的可比项目进行测试分析,未就以前年度选取用途不一致的可比项目的情况进行复核,未充分考虑地块用途对预测销售价格的影响。上述事项导致致同所未能发现企业2022年度多计资产减值损失的问题,发表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的审计》第十条等规定。 

  你作为上述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负有审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暂停执行业务6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  政  部 

  2024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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