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
- 索引号
- A18122024null167
- 文号
- 财监法〔2024〕356号
- 发文时间
- 2024年10月12日
- 发文机构
- 监督评价局
- 主题
- 行政处罚结果
- 体裁
- 其他
- 备注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4〕356号)
财监法〔2024〕356 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肖琼
地 址: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凯旋路18号广西合景国际金融广场45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的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3年6月至8月对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称致同所)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对南宁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南宁城投)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未编制预收账款、递延所得税资产、其他流动资产、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其他综合收益等科目审计工作底稿。
(二)多科目仅编制审定表、明细表,未设计并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包括应收账款、主营业务收入、合同负债、递延收益、预付账款、存货、应付账款、长期股权投资、开发支出、其他非流动资产、税金及附加、应付利息、专项应付款、资本公积等。
(三)多科目审计程序不充分。如在建工程抽凭3笔,抽凭金额占本期发生额的比重仅0.30%,未检查招投标材料、施工合同、监理报告,未实施勘察程序,未实地查看工程形象进度,未就在建工程的存在、真实性、准确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长期应收款抽凭2笔,抽凭金额占本期发生额的比重仅2.08%;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未记录对公允价值变动的复核过程。
二、对南宁城投子公司南宁城市路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未编制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信用减值损失、资产处置收益等科目审计工作底稿。
(二)多科目仅编制审定表、明细表,未设计并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包括应付账款、使用权资产、无形资产、其他非流动资产、税金及附加、应交税费、在建工程、销售费用、递延所得税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其他综合收益、其他流动资产、专项应付款、其他权益工具投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收益、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成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流动资产、固定资产、专项应付款等。
(三)多科目审计程序不充分。如对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长期借款等科目发函前,项目组未对询证函上的各项信息进行核对,如发函地址等,回函后未执行审计程序以验证回函可靠性。未对应收账款未回函部分、长期应收款在单体报告日后回函部分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三、对南宁城投子公司广西路邦石化有限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多科目仅编制审定表、明细表,未设计并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包括预收账款、主营业务收入、合同负债、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成本、营业外支出、其他收益、存货、主营业务成本、无形资产、应付职工薪酬、其他流动资产、其他流动负债、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应交税费、税金及附加等。
四、对南宁城投子公司南宁中州投资有限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未编制其他流动资产、使用权资产、租赁负债、资产处置收益、营业外支出等科目审计工作底稿。
(二)多科目仅编制审定表、明细表,未设计并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包括税金及附加、其他应收款、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应付职工薪酬、无形资产、固定资产、营业外收入、其他收益、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等。
(三)多科目审计程序不充分。如对货币资金、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发函前,项目组未对询证函上的各项信息进行核对,如发函地址等,回函后未执行审计程序以验证回函可靠性,其中亦未对其他应付款未回函部分、预收账款回函不符部分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五、对南宁城投子公司南宁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多科目仅编制审定表、明细表,未设计并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包括其他流动资产、长期应收款、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合同负债、应交税费、其他流动负债、长期应付款、资本公积、信用减值损失、税金及附加等。
(二)多科目审计程序不充分。如未执行存货监盘,未对存货减值情况执行审计程序,未对在建工程发生额执行审计程序,未执行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细节测试。
六、对南宁城投子公司南宁市泰展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未编制所得税费用、营业外支出等科目审计工作底稿。
(二)多科目仅编制审定表、明细表,未设计并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包括其他业务收入、存货、信用减值损失、其他流动负债、资产减值损失等。
(三)多科目审计程序不充分。如对货币资金、应付账款等科目发函前,项目组未对询证函上的各项信息进行核对(发函地址等),回函后未执行审计程序以验证回函可靠性;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回函后未执行审计程序以验证回函可靠性,未对未回函及回函不符部分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主营业务收入未执行截止测试。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利用专家的工作》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的审计》第十条等规定。
你作为上述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负有审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暂停执行业务6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 政 部
2024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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