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
- 索引号
- A18122024null158
- 文号
- 财监法〔2024〕332 号
- 发文时间
- 2024年09月23日
- 发文机构
- 监督评价局
- 主题
- 行政处罚结果
- 体裁
- 其他
- 备注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4〕332 号)
财监法〔2024〕332 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周继灵
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翰岭社区梅林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的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3年对广东海松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称海松所)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海松所在深圳达闼科技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称深圳达闼)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未发现财务报表的重大错报。
一、深圳达闼于2020年12月,通过关联交易处理一批库存商品,据此确认收入46,017,699.12元,同时结转成本177,342,235.76元。2022年11月,因关联方未实现对外销售,相关商品根据协议退回深圳达闼。深圳达闼未进行追溯调整,直接冲减2022年营业收入46,017,699.12元、营业成本177,342,235.76元,虚增2022年利润131,324,536.64元。海松所对上述交易的异常退货和异常毛利率情况未保持职业怀疑,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该异常交易以及可能存在的舞弊风险,未设计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未发现上述重大会计差错。
二、因上述关联方退货产生的存货177,342,235.76元,占深圳达闼2022年存货期末余额的94%。海松所未执行存货监盘程序,无任何监盘现场记录,获取的盘点表不完整,未执行存货期后截止性测试,认可了深圳达闼对上述存货不计提减值准备的重大会计差错。
三、深圳达闼2022年期末实收资本金额为765,655,700元,与工商登记信息中注册资本金额100,000,000元存在明显差异,系深圳达闼以前年度将资本公积665,655,700元误计入实收资本。海松所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实缴资本银行进账文件及增资相关协议文件等审计证据,未发现企业财务报表实收资本与注册资本不一致的重大会计差错。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三十九条等规定。
上述事实,有财政检查报告、财政检查工作底稿、财政检查征求意见函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你作为上述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 政 部
2024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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