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
- 索引号
- A18122024null151
- 文号
- 财监法〔2024〕329 号
- 发文时间
- 2024年09月10日
- 发文机构
- 监督评价局
- 主题
- 行政处罚结果
- 体裁
- 其他
- 备注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4〕329 号)
财监法〔2024〕329 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林晓帆
地 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588号前滩中心42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的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3年6月至9月对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称普华永道所)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普华永道所在对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世纪华通)2020年度财务报表执行审计工作中,存在如下问题:
一、未恰当评价资产组组合重新划分的合理性
2014年至2019年,世纪华通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收购无锡七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天游软件有限公司、点点互动(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DianDian Interactive Holding合称点点互动)及上海盛趣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盛跃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称盛趣游戏)等四家游戏公司(以下称四个公司)100%的股权,收购时点形成四个独立的资产组组合。2020年10月30日,世纪华通将四个公司重新划分为一个最小资产组组合。
经查,四个公司日常独立经营,能够独立产生现金流入;日常管理分别独立向世纪华通董事兼CEO王佶汇报,世纪华通集团层面仅基于考核目的对四个公司进行数据汇总;四个公司财务独立且能单独报告,世纪华通集团层面无法直接查看四个公司的财务数据,四个公司间相互提供服务时通过订立正式合同进行结算;收购时点对价未考虑协同效应,且收购时点与整合时点在协同效应上未表现出明显差异。四个公司应分别独立作为最小资产组组合进行商誉减值测试。2020年世纪华通将四个公司重新划分为一个资产组组合进行商誉减值测试依据不充分。
普华永道所未对世纪华通后续是否发生因企业重组等原因导致报告结构发生变更、整合后的资产组组合是否代表企业基于内部管理目的对商誉进行监控的最低水平、整合后的资产组组合划分是否满足资产组认定的一贯性等三个方面进行合理分析;未分析说明2019年与2020年协同效应的差异及关键变化,以及相关变化是否导致报告结构发生改变;未对资产组变更的合理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商誉减值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发现企业商誉存在重大错报,其中2020年少计提商誉减值准备76,152.11万元。
二、未恰当复核商誉减值迹象
2019年后,点点互动的新游戏主要采取自研开发,预测研发和广告投入均大幅增加。2021年6月和8月,点点互动两款主要游戏的代理合同分别到期,将失去主要稳定收入来源,但管理层对收入预测偏高。2020年其收入实际完成数为48,997.63万元,仅占预测数的58%,但其对未来三年收入预测分别高达244,200.16万元、329,357.38万元、292,537.70万元。同时,管理层对销售费用预测偏低。无论点点互动还是世纪华通集团层面的数据均显示,自营移动端游戏销售费用占收入的比例呈逐年上涨趋势,且均高于30%。而管理层作出2021年至2023年预测期销售费用占收入比例分别为25%、21%和18%,均低于30%,且呈下降趋势,与实际经营的销售费率差异较大。
普华永道所在2020年对点点互动商誉是否存在减值迹象的复核中,未保持职业怀疑,对点点互动对赌期结束后出现的减值迹象未予以充分关注;未充分关注点点互动特定合同到期无法接续带来业绩大幅下降、新游戏市场推广费用上涨、研发费用大幅增加、新游戏业绩弥补特定合同的业绩具有重大不确定性等因素将导致点点互动实际及预期现金净流入或营业利润达到预期具有的重大不确定性,未合理分析其带来的影响。
三、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发现商誉错报
2019年,世纪华通合并盛趣游戏,在计算商誉时使用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未扣除盛趣游戏原账面商誉,并将盛趣游戏的账面商誉直接与计算得出的合并产生的商誉相加,导致2020年世纪华通财务报表商誉原值高估12,206.95万元。
普华永道所未对该商誉原值的准确性保持职业怀疑,未发现其存在错报。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九条、第十条等规定。
你作为相关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负有审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 政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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