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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索引号
A18122024null147
文号
财监法〔2024〕321 号
发文时间
2024年09月10日
发文机构
监督评价局
主题
行政处罚结果
体裁
其他
备注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4〕321 号)

  财监法〔2024〕321 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康吉言 

  地    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东路61号四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的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3年6月至8月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称立信所)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贵州银行)存在少计不良贷款,少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多计利息收入的情况。 

  立信所在对贵州银行2022年度财务报表执行审计工作时,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对贵州银行少计不良贷款、少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多计利息收入的会计处理予以认可,存在职业判断错误。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九条、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第七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11号——商业银行财务报表审计》第十七条等规定。 

  你作为上述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负有审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  政  部    

2024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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