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
- 索引号
- A18122024null133
- 文号
- 财监法〔2024〕260 号
- 发文时间
- 2024年08月08日
- 发文机构
- 监督评价局
- 主题
- 行政处罚结果
- 体裁
- 其他
- 备注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4〕260 号)
财监法〔2024〕260 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赵青
地 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16号院3号楼20层2001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的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3年6月至9月对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称亚太所)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未识别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
(一)重庆市南川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南川城投)将即将完工房产的后续计量由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按完工状态下的含税评估价值确认投资性房地产228,052万元,并将后续工程支出重复计入在建工程,导致多计投资性房地产22,600万元、多计在建工程71,445万元、多计资本公积94,045万元。亚太所在对南川城投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未对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的评估和后续账务处理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未识别相关重大错报。
(二)亚太所在对南川城投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对“存货——合同履约成本”科目执行细节测试,抽取的9个样本中有7个样本的记录金额与南川城投实际记账凭证及附件金额不一致,差异金额22,889万元,亚太所直接在审计工作底稿记录相符,未识别相关重大错报。
(三)亚太所在对南川城投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对资产处置收益执行细节测试,查看的相关协议书日期为2022年4月7日,银行回单日期为2022年5月28日,银行回单上的交易时间“2022-5-28”与银行交易流水号“ENS20210528”显著异常,南川城投凭证中同一编号的协议书和同一流水号的银行回单实际日期分别为2021年4月7日和2021年5月28日。亚太所审定的资产处置收益数比南川城投账面数多5,918.32万元,亚太所未关注上述异常,未识别相关重大错报。
(四)南川城投将收到的重庆市南川区财政局化解隐性债务资金39,939万元,确认为资本公积,该笔资金实际上为南川区财政局与南川城投结算代建工程款,并非股东无偿注资。亚太所审计工作底稿后附的银行回单附言为空,与南川城投记账凭证后附银行回单的附言内容“用于化解债务”不一致,亚太所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识别相关重大错报。
(五)亚太所在对南川城投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使用的南川城投2022年度序时账和南川城投财务系统直接导出的序时账数据存在资产差异4,493万元、净利润差异69,790万元,亚太所根据序时账数据执行各项细节测试时,均记录相符,未识别相关重大错报。
(六)南川城投财务系统导出的财务报表与审计报告后附的财务报表之间存在重大差异,如南川城投财务系统导出的财务报表中2022年亏损总额为58,195万元,审计报告后附的财务报表为盈利31,284万元。亚太所在对南川城投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未识别相关重大错报。
二、审计工作底稿存在虚假记载
亚太所在对南川城投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对大部分往来科目的函证未采取邮寄方式,而是由亚太所人员亲往被函证单位进行函证。南川城投财务会计人员在审计项目组亲函记录上的签名和其本人应检查组要求现场提供的签名字迹明显不同,且其陈述并未陪同亚太所人员亲函,也未在亲函记录上签字,亚太所审计工作底稿记录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存在虚假记载。
三、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
(一)南川城投将收到的重庆市南川区财政局转入的龚家塘LH组团地块土地成本14,994万元确认为营业收入,亚太所审计工作底稿后附银行回单的附言内容“城投集团”与南川城投记账凭证后附银行回单的附言内容“城投集团化解债务”不一致,亚太所在对南川城投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对款项的性质和银行回单附言的重大异常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二)南川城投财务报表应交税费科目期末余额31,234万元,其中应交企业所得税29,135万元,南川城投账面记载大额应交税费长期未缴纳。亚太所在对南川城投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对应交税费的真实性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1号——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三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十八条等有关规定。
你作为上述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负有审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暂停执行业务12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 政 部
2024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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