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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索引号
A18122024null129
文号
财监法〔2024〕258 号
发文时间
2024年08月08日
发文机构
监督评价局
主题
行政处罚结果
体裁
其他
备注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4〕258 号)

   财监法〔2024〕258 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邓雪平 

  地    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16号院3号楼20层2001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的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3年6月至9月对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称亚太所)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未识别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 

  (一)连江县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连江国投)将无偿划拨取得的廉租房等资产,按评估价值确认投资性房地产66,393.57万元。评估价值为采用市场比较法,参考普通住宅市场价减去需补缴土地出让金计算得出,但相关廉租房不能出售,采用市场比较法评估明显不合理。亚太所在对连江国投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未分析评估机构采用的评估方法及模型、重要假设、关键参数的恰当性,未识别相关重大错报。 

  (二)连江国投两家子公司根据连江县人民政府2015年印发的《关于给予连江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子公司税收优惠的通知》和《关于给予连江县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自2016年起未申报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但上述免税文件系当地政府越权下达的无效文件。亚太所在对连江国投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未识别相关重大错报。 

  二、审计工作底稿存在虚假记载 

  亚太所在对连江国投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审计工作底稿记录亚太所抽取各子公司坐落于连江县不同乡镇和村落的代建项目进行现场查看,分别由一名审计员进行,工作量超出实际可执行的合理范围,如一名审计员一天内查看67个项目,另一名审计员一天内查看50个项目等,且均未对监盘过程形成记录。被审计单位提供的存货监盘日期和抽查项目清单均与亚太所审计工作底稿之间存在重大不一致,且部分审计工作底稿记录的盘点项目为“前期费用”等,实际无法盘点,亚太所审计工作底稿存在虚假记载。 

  三、审计调整依据不充分 

  连江国投子公司连江县金凤水务有限公司将非在建工程项目银行借款的利息计入财务费用。亚太所在对连江国投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未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将上述借款利息从财务费用调入在建工程,导致连江国投虚增资产及利润2,120.42万元,审计调整依据不充分。 

  四、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 

  连江国投财务报表应交税费科目期末余额27,991.87万元,账面记载大额应交税费长期未缴纳。亚太所在对连江国投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对应交税费的真实性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三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十八条等规定。 

  你作为上述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负有审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暂停执行业务3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  政  部    

  2024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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