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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索引号
A18122024null121
文号
财监法〔2024〕254 号
发文时间
2024年08月08日
发文机构
监督评价局
主题
行政处罚结果
体裁
其他
备注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4〕254 号)

  财监法〔2024〕254 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马胜林 

  地    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16号院3号楼20层2001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的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3年6月到9月对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称亚太所)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 

  (一)金湖尧乡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金湖尧乡)于2021年6月20日将无偿划拨的养殖用地经营权,按评估价值31.54亿元计入无形资产,评估报告中记录的土地权证取得日期为1933年8月,亚太所在对金湖尧乡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关注土地权证的明显异常,对资产的真实性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二)金湖尧乡将持有的滩涂用地经营权出租给金湖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和江苏金湖古邗沟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并确认租赁收入12,800万元。相关租赁合同未列明滩涂用地经营权的权属信息、未列明出租位置和面积的信息、租赁期限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租赁单价显著高于市价、且租赁收入银行流水存在显著异常。金湖尧乡虚构租赁收入迹象明显,亚太所在对金湖尧乡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对收入的真实性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以应对企业存在的虚增收入的舞弊风险。 

  二、已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失当不予纠正 

  金湖尧乡将无偿划拨取得的景区苗木和自行车赛道区域植物,按评估价值457,323.61万元确认为生物资产,上述生物资产自2021年接收以来未产生收入。亚太所在对金湖尧乡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通过市场询价后已识别出该生物资产存在重大减值迹象,但未纠正企业错误,得出不减值的结论,导致重大错报。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1号——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三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十八条等有关规定。 

  你作为上述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负有审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暂停执行业务6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  政  部    

  2024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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