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
- 索引号
- A18122024null117
- 文号
- 财监法〔2024〕301 号
- 发文时间
- 2024年08月08日
- 发文机构
- 监督评价局
- 主题
- 行政处罚结果
- 体裁
- 其他
- 备注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4〕301 号)
财监法〔2024〕301 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刘敬海
地 址:吉林省白山市靖宇县国防路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3年7月至8月对吉林安广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安广物流)会计信息质量开展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安广物流在未取得客户和承运商等合同相对方出具的能证明货物运输业务真实存在、以及运输过程中货物控制权转移的原始凭证(如运单、发票、具体合同或订单、客户或经销商回执等)的情况下,仅根据与上游客户和下游承运商签订的无具体业务信息的框架合同,以及自制台账确认合同运输收入和成本。安广物流所提供的唯一证明单据为发车过磅单,该单据仅包含客户与上游发货人之间的物流信息,不包含安广物流与收货人等信息,不能证明安广物流实际已发生该经济业务事项。且经核实,上游发货人确认实际不存在相关发货信息,过磅单无法证明货物运输业务的真实性。安广物流未按照规定取得原始凭证,2022年虚增主营业务收入70,430,457.33元、虚增主营业务成本66,883,874.47元。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等规定。
你作为安广物流的单位负责人,对上述行为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与财政部吉林监管局联系,凭财政部吉林监管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将罚款缴入中央国库,并将缴款凭证等相关材料书面报送财政部监督评价局。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 政 部
2024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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