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
- 索引号
- A18122024null117
- 文号
- 财监法〔2024〕299 号
- 发文时间
- 2024年08月08日
- 发文机构
- 监督评价局
- 主题
- 行政处罚结果
- 体裁
- 其他
- 备注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4〕299 号)
财监法〔2024〕299 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乔鑫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慈云寺北里210号楼1101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的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3年6月至8月对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称利安达所)相关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利安达所对新疆瀚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新疆瀚盛)2021年度、2022年度财务报表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经查,实际赴新疆瀚盛现场审计人员为新疆鑫则天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企业)(以下称鑫则天所)人员,非利安达所审计人员。利安达所审计工作总结、审计总体策略、具体审计计划中记录相关审计工作全部由利安达所审计人员完成,未说明鑫则天所审计人员实施现场审计工作的情况。
2021年度审计底稿《存货现场勘察表》记录监盘人为利安达所审计人员“高尚”,经抽查19份《工程施工实地查看小结》,实地查看签字人为“高尚”。“高尚”是利安达所北京所审计人员,实际并未去新疆瀚盛审计现场,存货现场监盘人员实际为鑫则天所审计人员。
2022年度审计底稿《存货现场勘察表》记录监盘人为利安达所审计人员“高尚、栗震”,经抽查29份《工程施工实地查看小结》,其中19份实地查看签字人为“高尚”,10份实地查看签字人为“栗震”。“高尚、栗震”是利安达所北京所审计人员,实际并未去新疆瀚盛审计现场,存货现场监盘人员实际为鑫则天所审计人员。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1号——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第九条的规定。
你作为上述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负有审计责任。依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的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 政 部
2024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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