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
- 索引号
- A18122024null115
- 文号
- 财监法〔2024〕297 号
- 发文时间
- 2024年08月08日
- 发文机构
- 监督评价局
- 主题
- 行政处罚结果
- 体裁
- 其他
- 备注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4〕297 号)
财监法〔2024〕297 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曹忠志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慈云寺北里210号楼1101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的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3年6月至8月对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称利安达所)相关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利安达所对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广东明珠)2021年度、2022年度财务报表执行审计工作中,利用了河北立千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流动资产评估报告。你作为广东明珠2021年度、2022年度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同时也是河北立千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影响审计独立性。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
第六十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4号——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第四条的规定。
依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的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 政 部
2024年8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