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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索引号
A18122024null113
文号
财监法〔2024〕291 号
发文时间
2024年08月08日
发文机构
监督评价局
主题
行政处罚结果
体裁
其他
备注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4〕291 号)

  财监法〔2024〕291 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杜伟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A座8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的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3年6月至8月对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称信永中和所)相关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根据审计署审计结果,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国投资本)2020年、2021年将金融负债计入权益工具。信永中和所执行国投资本2020年度、202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时,关注到国投资本将金融负债计入权益工具的问题,但未保持职业怀疑,认可了企业的错误会计处理,发表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等规定。 

  你作为上述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负有审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  政  部    

  2024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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