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
- 索引号
- A18122024null112
- 文号
- 财监法〔2024〕277 号
- 发文时间
- 2024年08月08日
- 发文机构
- 监督评价局
- 主题
- 行政处罚结果
- 体裁
- 其他
- 备注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4〕277 号)
财监法〔2024〕277 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胡秀芳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办三916单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的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3年6月至8月对北京中名国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称中名国成所)相关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未识别政府委托代建项目收入确认不当
泰安泰山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称泰山控股)子公司泰安开发区泰山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泰山创投)和泰安泰山基业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称泰山基业)在政府委托代建项目未竣工验收的情形下,仅依据项目移交协议提前确认收入,导致2022年多计营业收入。
中名国成所在泰山控股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获取了上述政府委托代建项目的委托代建合同、回购协议及项目移交协议,在未取得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等必要审计证据的情况下,认可了企业的会计处理。
二、未识别不符合核算范围的政府补助
2022年12月31日,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印发《关于拨付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函》,向泰山创投、泰山基业分别拨付补贴资金,用于补助两家公司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支出。泰山创投和泰山基业依据上述政府文件将资金计入其他收益。经查,上述资金实为两家公司2022年收到的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资金与政府购买服务费、商品房预售款和未实际收到的政府补助款,不符合政府补助的核算范围,泰山创投和泰山基业仅凭上述政府文件确认其他收益依据不充分。
中名国成所在执行审计工作时,获取了上述政府文件,未识别泰山创投及泰山基业收到上述款项时的拨付文件、国库集中支付凭证和银行收款回单列示用途与政府文件列明的补助资金用途不一致的情形,未考虑泰山基业未实际收到政府补助资金的情况,认可了企业的会计处理。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一条等规定。
你作为上述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负有审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 政 部
2024年8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