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
- 索引号
- A18122024null110
- 文号
- 财监法〔2024〕274 号
- 发文时间
- 2024年08月08日
- 发文机构
- 监督评价局
- 主题
- 行政处罚结果
- 体裁
- 其他
- 备注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4〕274 号)
财监法〔2024〕274 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北京星立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10号五层510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3年6月至7月对你公司会计信息质量开展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2020年,你公司为华瀚国际文化发展公司提供智能化设备系统采购及配套服务形成应收票据4,535.04万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你公司将该应收票据账龄划分为1-2年,根据8%的预期信用损失率按账龄组合计提信用减值准备。截至2022年12月31日,华瀚国际文化发展公司到期未承兑该应收票据,并重新签发新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新增证据表明其信用风险较组合内其他应收款项减少,你公司变更了该应收票据信用减值准备计算方法,按10%的预期信用损失率单项计提信用减值准备,未根据公司会计政策按账龄组合2-3年对应20%的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导致你公司2022年少确认信用减值损失453.50万元,利润由亏转盈。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六条,《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十六条等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公司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与财政部北京监管局联系,凭财政部北京监管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将罚款缴入中央国库,并将缴款凭证等相关材料书面报送财政部监督评价局。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 政 部
2024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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