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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索引号
A18122024null105
文号
财监法〔2024〕269 号
发文时间
2024年08月08日
发文机构
监督评价局
主题
行政处罚结果
体裁
其他
备注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4〕269 号)

   财监法〔2024〕269 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齐义军 

  地    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路49号院4号楼3层367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的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3年6月至8月对北京澄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称北京澄宇所)相关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2020年,北京星立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星立方)为华瀚国际文化发展公司提供智能化设备系统采购及配套服务形成应收票据4,535.04万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星立方将该应收票据账龄划分为1-2年,根据8%的预期信用损失率按账龄组合计提信用减值准备。截至2022年12月31日,华瀚国际文化发展公司到期未承兑该应收票据,并重新签发新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新增证据表明其信用风险较组合内其他应收款项减少,星立方变更了该应收票据信用减值准备计算方法,按10%的预期信用损失率单项计提信用减值准备,未根据公司会计政策按账龄组合2-3年对应20%的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导致星立方2022年少确认信用减值损失453.50万元,利润由亏转盈。 

  北京澄宇所在对星立方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关注到上述事实,但未对企业变更应收票据信用减值准备的计算方法保持应有的关注,未就该会计估计变更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认可了企业的会计处理,导致未发现星立方2022年度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表的审计意见类型不恰当。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十二条等规定。 

  你作为上述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负有审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  政  部    

  2024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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