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您的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名称
索引号
A18122024null105
文号
财监法〔2024〕268 号
发文时间
2024年08月08日
发文机构
监督评价局
主题
行政处罚结果
体裁
其他
备注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4〕268 号)

   财监法〔2024〕268 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林轩 

  地    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路49号院4号楼3层367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的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3年6月至8月对北京澄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称北京澄宇所)相关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未识别不符合核算范围的政府补助 

  2022年,安顺虹阳国有资产投资营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虹阳国投)根据贵州省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有关部门印发的《关于下达财政补贴的通知》、《关于下达安顺虹阳国有资产投资营运有限责任公司保洁服务费补助资金的通知》,将有关部门下达的棚户区改造、老旧小区改造、河道水环境综合治理等代建项目工程款及保洁服务费等专项补贴资金,计入其他收益。经查,上述专项补贴资金实为代建项目工程款等,不符合政府补助的核算范围。

  虹阳国投仅凭上述政府文件确认其他收益依据不充分,导致2022年度多计其他收益。 

  北京澄宇所在虹阳国投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获取了上述政府文件及银行回单,但未关注企业将上述款项作为政府补助核算的合理性,认可了企业的会计处理。 

  二、未识别利息收入与债务重组损益确认不当 

  2014年8月28日,虹阳国投与安顺市亿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亿丰实业)签订《借款协议》,向亿丰实业提供借款,约定借款年利率10%,根据实际借出金额计算利息收入。截至2021年12月31日,虹阳国投累计借出资金35,000万元,未根据《借款协议》确认利息收入累计9,320.82万元。2022年5月23日,经亿丰实业申请,虹阳国投与亿丰实业签订《补充协议》,同意豁免亿丰实业上述借款利息中的3,736.02万元,剔除增值税211.47万元,应核算未核算上述债务重组损失3,524.55万元。虹阳国投将归属于以前年度剩余利息收入计入2022年度,导致2022年多计营业收入、少计债务重组损失、多计利润总额。 

  北京澄宇所在对虹阳国投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获取了虹阳国投与亿丰实业签订的《借款协议》及《补充协议》,但未关注企业少计提归属于以前年度利息收入的合理性,未关注企业未对债务重组进行核算的恰当性,认可了企业的会计处理。 

  三、未识别资产处置会计核算不恰当 

  2022年虹阳国投将账面价值为16,105.82万元的资产以10,204.24万元价格对外转让,未将该资产账面价值与转让价格的差额确认为资产处置损失,导致2022年多计资产、少计资产处置损失。 

  北京澄宇所在对虹阳国投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时,获取了资产转让协议、资产转让清单、资产评估报告等文件,但未关注虹阳国投处置资产会计处理的恰当性,认可了企业的会计处理。 

  综上,北京澄宇所在虹阳国投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职业判断错误,导致未发现虹阳国投2022年度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表的审计意见类型不恰当。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十二条等规定。 

  你作为上述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负有审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  政  部    

  2024年8月8日

字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