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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索引号
A18122024null079
文号
财监法〔2024〕309 号
发文时间
2024年09月06日
发文机构
监督评价局
主题
行政处罚结果
体裁
其他
备注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4〕309 号)

  财监法〔2024〕309 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陈耘涛 

  地    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法规,财政部对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其广州分所(以下统称普华永道)的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地产)审计项目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检查。检查发现的相关违法事实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普华永道在恒大地产2018年、2019年和2020年财务报表审计中,丧失独立性,承担了恒大地产的部分管理层职责,为其编制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并在该过程中编制多笔无依据调整分录为恒大地产虚增利润。 

  你作为普华永道合伙人,参与策划、组织了上述工作。 

  上述事实,有财政检查报告、财政检查工作底稿、财政检查询问笔录、相关邮件记录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1号——职业道德基本原则》(2010)第三条、第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3号——提供专业服务的具体要求》(2010)第二条,《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4号——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2010)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等规定。 

  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你在上述工作中承担的责任,依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与财政部广东监管局联系,凭财政部广东监管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将罚款缴入中央国库,并将缴款凭证等相关材料书面报送财政部监督评价局。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  政  部     

  2024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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