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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索引号
A18122024null079
文号
财监法〔2024〕307 号
发文时间
2024年09月06日
发文机构
监督评价局
主题
行政处罚结果
体裁
其他
备注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4〕307 号)

   财监法〔2024〕307 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朱立为 

  地    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法规,财政部对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其广州分所(以下统称普华永道)的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地产)审计项目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检查。检查发现的涉及2019年财务报表审计的有关违法事实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收入相关的主要审计程序存在严重缺陷,对恒大地产提前确认收入2139.89亿元的重大会计差错不予指明 

  (一)未设计、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 

  普华永道知悉恒大地产收入确认会计政策规定的收入确认条件之一为“房地产存货完工并验收合格”,即同时具备“五方竣工验收单”、《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和《电梯安全检验合格证》,但在执行相关收入政策分析程序时,将“五方竣工验收单”作为唯一的判断依据,审计程序执行存在缺陷;在多项收入相关的审计程序中,使用“五方竣工验收单”、《准予入住通知书》等作为判断房屋竣工验收或交付的审计证据,但未设计和执行程序评价其可靠性。普华永道明知恒大地产明源销售业务系统的存在,但未设计实施必要的信息系统审计程序,未识别该系统相关内容与恒大地产作为收入确认依据的《交楼清单》存在明显差异。普华永道未对部分关键控制活动设计实施审计程序,设计的部分控制测试无法实现审计目的。普华永道对恒大地产提前确认收入的迹象,如,确认收入的样本中,大量房屋的预售合同签订日期与交楼日期相隔较短等,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二)实施的多项重要审计程序得出不实结论。 

  普华永道对“确认销售”和“交楼”控制活动执行穿行测试,抽取的样本已确认收入但在当年实际未竣工、未交付;实施“交楼前必须经过竣工验收”、“核对销售收入确认金额及确认时点”控制测试,以及“交楼清单准确性受拒测试”、“应收账款账龄受拒测试”、“销售收入交易细节测试”、“销售收入截止性测试”等审计程序,抽取当年确认收入的样本进行测试,均存在大量样本在当年实际未竣工、未交付的问题;实施“不可预见”审计程序,抽取当年有确认收入房屋的楼盘进行现场察看,有多个楼盘的已确认收入房屋所在楼栋在当年实际未竣工。但在相关审计工作底稿中,普华永道均记录为无异常,测试结论与实际不符。普华永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的分期付款和银行按揭两种收款方式的交楼时点收款比例,与恒大地产销售合同中有关房屋交付前应收齐全部销售楼款的约定不符;对销售收入确认截止性风险进行了评估,评估依据、评估结论均与实际不符。 

  二、丧失独立性,为恒大地产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并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编制调整分录为恒大地产虚增利润 

  恒大地产在2019年审计报告日前,未向普华永道提供未审合并财务报表。普华永道承担了恒大地产的部分管理层职责,为其编制2019年年度合并财务报表。普华永道根据恒大地产管理层的目标利润要求,编造“冲销不可预见费”等事由,设计多项虚增利润的合并调整事项,均无对应的经济业务实质且大部分的金额为亿元整数。2019年涉及7笔合并调整分录,共调增当年利润187.73亿元,占恒大地产当年净利润的43.79%。普华永道在实施会计分录测试审计程序时,未将编制的合并调整分录纳入测试范围,隐瞒上述编制无依据调整分录的行为。 

  三、明知或应当知道恒大地产存在大量货币资金受限,对财务报表中的重大错报不予指明,隐瞒或掩盖恒大地产限制性货币资金列报错误 

  普华永道在向银行发函时已知相关资金受限,银行在回函中也确认资金受限,但最终错误认定为非限制性货币资金;或在向银行函证后确认资金受限,并记录“已根据银行回函信息进行列报和披露”,但仍错误认定为非限制性货币资金,导致恒大地产2019年末少计限制性货币资金88.97亿元。 

  普华永道应当知道部分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原件)已被银行收回、相关定期存款已被质押,而不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导致恒大地产2019年年度财务报表附注“或有事项”及“第三方融资担保”披露错误,涉及资金44亿元。 

  四、未保持职业怀疑,未发现相关重大会计差错 

  (一)未发现“明股实债”事项导致的重大会计差错。 

  恒大地产2019年对68家项目公司以“明股实债”方式引入的合作方资金按照权益工具核算,导致当年末少计金融负债、多计权益工具87.40亿元。普华永道明知恒大地产存在“明股实债”融资方式,但未保持职业怀疑,设计、实施审计程序不到位,未发现上述重大会计差错。 

  (二)未发现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不准确导致的重大会计差错。 

  恒大地产2019年存在16家应纳入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公司,导致当年末少计资产139.38亿元、少计负债140.27亿元。普华永道未保持职业怀疑,设计、实施的审计程序不到位,未发现上述重大会计差错。 

  五、项目质量控制严重失效 

  普华永道针对恒大地产审计项目实施的各项质量控制程序,均未纠正恒大地产审计项目中存在的上述各方面问题。 

  上述各项事实导致的恒大地产2019年度财务报表错报金额,超过普华永道在财务报表审计中所确定的重要性水平,对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重大且具有广泛性。 

  综上,普华永道在恒大地产2019年财务报表审计中,发表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出具了虚假审计报告。 

  上述事实,有财政检查报告、财政检查工作底稿、财政检查询问笔录、相关邮件记录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1号——职业道德基本原则》(2010)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2号——职业道德概念框架》(2010)第四条、第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3号——提供专业服务的具体要求》(2010)第二条、第三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4号——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2010)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9)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2010)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019)第十三条、第三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19)第二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19)第二十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等规定。 

  你作为上述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  政  部     

  2024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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