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
- 索引号
- A18122024null050
- 文号
- 财监法〔2024〕74号
- 发文时间
- 2024年03月29日
- 发文机构
- 监督评价局
- 主题
- 行政处罚结果
- 体裁
- 其他
- 备注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4〕74号)
财监法〔2024〕74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车建兴
地 址:上海市闵行区申长路1466弄2号B座北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3年7月至9月对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美凯龙)会计信息质量开展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美凯龙所属子公司杭州红星美凯龙世博家居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杭州市古墩路701号的房产,因集体土地政策原因,至今未办妥产权。根据美凯龙(乙方)与杭州紫金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甲方)签订的《房屋预约转让、租赁协议》中“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所认购的本协议房产或本协议项下之权益以任何方式转让给第三人(乙方指定的控股子公司除外),否则,视为乙方违约。但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条款约定,该房产不能单独出售,不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明确要求的“投资性房地产应当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的条件,不应作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
美凯龙所属子公司红星美凯龙环球(北京)家具建材广场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北京市朝阳区北沙滩1号院的房产,土地性质为科研用地,该房产不能单独出售,不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明确要求的“投资性房地产应当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的条件,不应作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
上述所列2项资产的会计核算错误,导致2022年多计投资性房地产2,475,000,000元、递延所得税负债405,665,455.98元、年初未分配利润1,425,649,091.59元、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56,155,572.36元、公允价值变动损益224,622,289.44元,少计固定资产852,338,176.1元、累计折旧405,984,631.13元、主营业务成本28,865,190.38元。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第二条的规定。
你作为美凯龙原单位负责人,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财政部上海监管局申领并填写“一般缴款书”(收款单位:财政部;预算级次:中央级;预算科目:其他一般罚没收入;科目代码:103050199),将罚款缴入中央国库,并将缴款凭证等相关材料书面报送财政部监督评价局。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 政 部
2024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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