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
- 索引号
- A18122024null048
- 文号
- 财监法〔2024〕72号
- 发文时间
- 2024年03月29日
- 发文机构
- 监督评价局
- 主题
- 行政处罚结果
- 体裁
- 其他
- 备注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4〕72号)
财监法〔2024〕72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柴云清
地 址:上海市嘉定区古猗园路1399弄2号楼3层(融创西环中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的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3年6月至9月对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称中兴财光华所)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美凯龙)将部分不符合投资性房地产确认条件的资产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重要资产分类不准确、会计核算不规范。子公司杭州红星美凯龙世博家居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杭州市古墩路701号的房产,及子公司红星美凯龙环球(北京)家具建材广场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北京市朝阳区北沙滩1号院的房产,均不能单独出售,不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明确要求的“投资性房地产应当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的条件,不应作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上述所列2项资产的会计核算错误,导致2022年多计投资性房地产2,475,000,000元、递延所得税负债405,665,455.98元、年初未分配利润1,425,649,091.59元、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56,155,572.36元、公允价值变动损益224,622,289.44元,少计固定资产852,338,176.1元、累计折旧405,984,631.13元、主营业务成本28,865,190.38元。在美凯龙2022年年报项目审计中,注册会计师对投资性房地产项目存在的重大错报,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职业判断错误。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十三条等规定。
你作为上述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负有审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 政 部
2024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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