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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索引号
A18122024null047
文号
财监法〔2024〕70号
发文时间
2024年03月29日
发文机构
监督评价局
主题
行政处罚结果
体裁
其他
备注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4〕70号)

   财监法〔2024〕70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杜长松 

  地    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连云港路66号青岛国际航运中心29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3年7月至8月对山东海洋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称清洁能源)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现将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告知如下: 

  2022年,清洁能源在开展部分贸易时采取从贸易上游单位采购商品,转卖给母公司山东海洋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称海洋能源),由海洋能源出售给贸易下游单位的方式,清洁能源与海洋能源之间结算时点与海洋能源和其下游单位结算同步完成。清洁能源加入上述贸易链条环节无商业实质,导致2022年度多计营业收入586,424,970.37元、多计营业成本586,424,970.37元。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第二十六条,《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三十四条等规定。 

  你作为清洁能源会计机构负责人,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财政部青岛监管局申领并填写“一般缴款书”(收款单位:财政部;预算级次:中央级;预算科目:其他一般罚没收入;科目代码:103050199),将罚款缴入中央国库,并将缴款凭证等相关材料书面报送财政部监督评价局。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 政 部       

                        2024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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