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
- 索引号
- A18122024null044
- 文号
- 财监法〔2024〕67号
- 发文时间
- 2024年03月29日
- 发文机构
- 监督评价局
- 主题
- 行政处罚结果
- 体裁
- 其他
- 备注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4〕67号)
财监法〔2024〕67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梁莉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2层1201-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的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2年6月至8月对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称中审众环所)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检查,并对你提出的申辩意见进行了核实。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中国节能2018年、2019年为达到考核指标要求,在合并财务报表时人为调整二级单位的个别财务数据。2018年、2019年人为调减3家二级单位个别财务报表的负债、相应调增少数股东权益,2018年直接调增2家二级单位研发费用、相应调减营业成本,导致2018年、2019年合并财务报表负债分别少计2,363,489,008.5元、2,663,489,008.5元,2018年合并财务报表多计研发费用134,473,474.56元。检查发现,中审众环所在审计时,计划阶段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识别出企业无依据调整财务指标的舞弊风险;项目实施阶段未关注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基础是否正确,仅将计入合并财务报表的二级单位个别财务报表数据与其未签章审计报告所附的财务报告数据进行核对,未获取并核对经过正式签章的审计报告,发表的审计意见不恰当。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九条等规定。
你作为相关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负有审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 政 部
2024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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