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
- 索引号
- A18122024null043
- 文号
- 财监法〔2024〕66号
- 发文时间
- 2024年03月29日
- 发文机构
- 监督评价局
- 主题
- 行政处罚结果
- 体裁
- 其他
- 备注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4〕66号)
财监法〔2024〕66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王军
地 址: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定片区正定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区梦龙街71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3年7月至8月对河北常山生化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常山药业)会计信息质量开展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2022年,常山药业在“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科目列支向中商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称中商国旅)支付的差旅费3,732,926.05元,全部用现金支付。后附凭据仅包含报销单、发票,发票均由中商国旅开具。经查,中商国旅未实际向常山药业提供旅行服务,常山药业2022年虚列支出3,732,926.05元。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的规定。
你作为常山药业的会计机构负责人,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财政部河北监管局申领并填写“一般缴款书”(收款单位:财政部;预算级次:中央级;预算科目:其他一般罚没收入;科目代码:103050199),将罚款缴入中央国库,并将缴款凭证等相关材料书面报送财政部监督评价局。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 政 部
2024年3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