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
- 索引号
- A18122024null038
- 文号
- 财监法〔2024〕63号
- 发文时间
- 2024年03月29日
- 发文机构
- 监督评价局
- 主题
- 行政处罚结果
- 体裁
- 其他
- 备注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4〕63号)
财监法〔2024〕63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王宣稼
地 址:河南省郑州市紫荆山路60号金成国贸大厦2407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的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3年6月至8月对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称中喜所)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中喜所为北京北方亚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2022年度审计报告,报告号“中喜豫财审2023S00003号”。你作为该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同时担任被审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4号——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第四条的规定。
依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的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 政 部
2024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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