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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索引号
A18122024null037
文号
财监法〔2024〕62号
发文时间
2024年03月29日
发文机构
监督评价局
主题
行政处罚结果
体裁
其他
备注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4〕62号)

   财监法〔2024〕62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王珍 

  地    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1888弄11号星光耀广场303-304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的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3年7月至8月对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称中兴华所)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未保持职业怀疑,存在职业判断错误 

  (一)对关联方及关联方交易判断错误。 

  为苏州丰亿港口运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丰亿港营)提供装卸、运输等劳务的靖江俱进运输有限公司等六家主要供应商,由丰亿港营原生产运营人员组成,主要承接丰亿港营业务,业务由丰亿港营实际控制人朱跃强主导。2022年丰亿港营向上述六家供应商购买装卸、劳务、运输、仓储等服务,形成采购成本97,311,188.04元,占合并财务报表主营业务成本的70.62%。丰亿港营未在2022年度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上述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信息。检查发现,中兴华所在审计时,未对与上述六家供应商相关的多个异常情况保持职业怀疑,未发现上述关联方及关联方交易未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情况。 

  (二)收入确认方法判断错误。 

  2022年11、12月份,丰亿港营的全资子公司上海俱丰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称上海俱丰)与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签订15份采购合同,按照签订的合同分批销售。上海俱丰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或其他资产控制权后,再转让给客户,因此属于主要责任人,应按照总额法确认收入。检查发现,中兴华所在审计时,未关注业务实质,将上海俱丰销售热卷的收入确认方法由总额法调整为净额法,冲减热卷的主营业务收入16,503,639.45元、主营业务成本16,503,639.45元,审计调整错误。 

  二、实施审计程序不到位,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一)合理性测试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1.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丰亿港营2022年1月份确认2021年12月份的收入,2023年1月份确认2022年12月份的收入,导致2022年度多计主营业务收入1,327,990.11元、多计主营业务成本1,012,812.98元。检查发现,中兴华所在对丰亿港营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发现上述错误。 

  2.管理费用和营业成本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丰亿港营2022年1月份确认2021年11、12月份的营业成本、管理费用,2023年1、2月份确认2022年11、12月份的营业成本、管理费用,导致2022年度多计管理费用102,584.71元、多计主营业务成本152,874.03元。检查发现,中兴华所在对丰亿港营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发现上述错误。 

  (二)函证程序实施不到位。 

  1.检查发现,中兴华所在对上海俱丰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对其他货币资金——中钢期货账户期末余额10,136,970.53元执行函证程序,导致审计报告中2022年度合并现金流量表期末现金余额里包含受限资金1,077,960元。 

  2.检查发现,中兴华所在对上海俱丰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对交易性金融资产期末余额2,920,890.7元执行函证程序。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等规定。 

  你作为上述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负有审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 政 部       

                                2024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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