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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索引号
A18122024null034
文号
财监法〔2024〕60号
发文时间
2024年03月29日
发文机构
监督评价局
主题
行政处罚结果
体裁
其他
备注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4〕60号)

   财监法〔2024〕60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姜晓俊 

  地    址:山东省青岛市香港中路169号天虹大厦6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的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3年6月至8月对尤尼泰振青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称尤尼泰振青所)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2021年11月1日,尤尼泰振青所与青岛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签订《财务顾问协议书》,约定自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采取“随时联系制”的工作方式,对青岛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青岛建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岛建投文化经营有限公司提供财务顾问服务,具体承担“1.检查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并提出意见;2.指导企业的特殊事项账务处理……”等职责,议定并收讫财务咨询服务费9.6万元。2022年3月15日,尤尼泰振青所与青岛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业务约定书》,约定对青岛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青岛建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岛建投文化经营有限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发表审计意见,议定并收讫审计服务费用14万元。尤尼泰振青所为审计客户提供非鉴证服务,可能因自我评价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但未见采取适当防范措施。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1号——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第十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4号——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第十二条等规定。 

  你作为《财务顾问协议书》的签约被授权人及相关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负有相应责任。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的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 政 部       

                                2024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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