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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索引号
A18122024null032
文号
财监法〔2024〕59号
发文时间
2024年03月29日
发文机构
监督评价局
主题
行政处罚结果
体裁
其他
备注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4〕59号)

   财监法〔2024〕59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邓闯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2号1幢外经贸大厦901-22至901-26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的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3年7月至8月对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称容诚所)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辽宁省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辽宁交投)对路基资产不计提折旧,对桥梁涵洞等构筑物未按受益年限(收费年限30年)计提折旧、而是按100年计提折旧,造成2022年少计提大额桥梁涵洞资产折旧和路基资产折旧。检查发现,容诚所在对辽宁交投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未识别该错报。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等相关规定。 

  你作为上述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负有审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 政 部     

                                 2024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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