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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索引号
A18122024null028
文号
财监法〔2024〕55号
发文时间
2024年03月29日
发文机构
监督评价局
主题
行政处罚结果
体裁
其他
备注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4〕55号)

   财监法〔2024〕55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李倩怡 

  地    址: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三街嘉业财富中心5号楼十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的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3年6月至7月对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称公证所)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无锡怡通智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怡通智运)于2023年3月28日正式公告注销,并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披露“本公司正在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公证所于同日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证所在对怡通智运2022年度财务报表执行审计工作时,关注到了该公司正在办理工商注销事宜,仍运用持续经营假设,对怡通智运2022年度财务报表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第六条等规定。 

  你作为上述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负有审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 政 部         

                                  2024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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