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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索引号
A18122024null026
文号
财监法〔2024〕52号
发文时间
2024年03月29日
发文机构
监督评价局
主题
行政处罚结果
体裁
其他
备注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4〕52号)

   财监法〔2024〕52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范成山 

  地    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287号三期财富广场C座1201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的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3年6月至7月对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称公证所)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安徽上元家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上元家居)2022年度审计报告披露,蒙城县习格家居有限公司为上元家居第2大客户,蒙城添益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位列期末应付账款第2名。经公开信息查询,上元家居的实际控制人吴佳奇通过杭州习格聚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和杭州习格梦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间接持有蒙城县习格家居有限公司52.8%的股权,系蒙城县习格家居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上元家居的控股股东安徽上元农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蒙城添益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60%的股权,上元家居的实际控制人吴佳奇通过安徽上元农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持有蒙城添益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48%的股权,并担任执行董事。 

  公证所未实施适当的风险评估程序,未在审计过程中对关联交易安排或其他信息保持警觉,未对重大的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进行识别和披露。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等规定。 

  你作为上述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负有审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 政 部        

                               2024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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