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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索引号
A18122024null023
文号
财监法〔2024〕48号
发文时间
2024年03月29日
发文机构
监督评价局
主题
行政处罚结果
体裁
其他
备注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4〕48号)

   财监法〔2024〕48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邓明勇 

  地    址: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三街嘉业财富中心5号楼十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的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3年6月至7月对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称公证所)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江苏创元数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创元数码)向富士胶片(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采购数码相机品类富士胶片品牌的产品,再销售给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由京东自营平台销售,在交易过程中,创元数码采用以销定采的模式,不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转让商品之前或之后均不承担该商品的存货风险,无法自主决定商品价格,因此创元数码在该项交易中仅为代理人身份,未按净额法确认收入,导致2022年多计收入和成本474,651,651.74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66.7%。 

  公证所在对创元数码2022年度财务报表执行审计工作时,虽开展了销售与收款循环风险评估,获取了上述交易的采购和销售合同,同时在实质性程序中对营业收入进行了分析性复核,抽查了结算单、销售发票和记账凭证等有关资料,但未保持职业怀疑,未关注并记录该笔重大采购、销售业务模式的具体情况和对主要责任人、代理人模式判断的过程,未识别出创元数码代理人的身份,未发现创元数码贸易业务存在不符合总额法确认收入的情况。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等规定。 

  你作为上述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负有审计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 政 部        

  2024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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