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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索引号
A18122024null022
文号
财监法〔2024〕47号
发文时间
2024年03月29日
发文机构
监督评价局
主题
行政处罚结果
体裁
其他
备注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4〕47号)

   财监法〔2024〕47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刘秀秀 

  地    址: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三街嘉业财富中心5号楼十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的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3年6月至7月对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称公证所)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无锡市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环保集团)与无锡市土地储备中心签订土地一级开发委托协议,再与各街道拆迁办签订委托协议。依据协议结算并形成土地一级开发的收入与成本,未结算的部分形成存货。根据相关协议约定,环保集团完成服务内容后,无锡市土地储备中心按实际发生的直接成本加成1%作为结算价格向环保集团支付服务费。环保集团在这一业务中不承担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不承担存货风险、无权自主决定所交易商品的价格,交易时的身份为代理人,未按照净额法确认土地一级开发收入与成本,导致2022年多计营业收入与营业成本1,180,362,223.32元。 

  公证所在对环保集团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等执行审计程序时,获取了相关明细表、结算协议等资料,但存在职业判断错误,认可了环保集团土地一级开发业务按总额法进行收入确认。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等规定。 

  你作为上述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负有审计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 政 部      

                                      2024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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