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
- 索引号
- A18122024null054
- 文号
- 财监法〔2024〕44号
- 发文时间
- 2024年03月29日
- 发文机构
- 监督评价局
- 主题
- 行政处罚结果
- 体裁
- 其他
- 备注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4〕44号)
财监法〔2024〕44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夏正曙
地 址: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三街嘉业财富中心5号楼十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的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3年6月至7月对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称公证所)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无锡友方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友方电工)2022年12月向江阴市方强铜业有限公司等2家企业销售废铜丝,销售合同的签订时间为2022年12月,合同约定交货方式为需方自提,结算方式为款到发货。磅码单上显示称重时间均为12月且收货人均已签字确认,相关货款已在12月收到。友方电工于2023年1月确认销售收入6,844,745.42元并结转销售成本7,076,117.68元。
公证所在执行收入的跨期测试时,抽查了2023年1月份销售废铜丝的收入凭证,检查了销售发票和磅码单,但未识别出该笔跨期收入,未发现企业在确认该笔交易后2022年度报表利润将由盈转亏的重大错报。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2号——期后事项》第八条等规定。
你作为上述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负有审计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 政 部
2024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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