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
- 索引号
- A18122024null018
- 文号
- 财监法〔2024〕43号
- 发文时间
- 2024年03月29日
- 发文机构
- 监督评价局
- 主题
- 行政处罚结果
- 体裁
- 其他
- 备注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4〕43号)
财监法〔2024〕43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地 址: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三街嘉业财富中心5号楼十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的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3年6月至7月对你所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职业判断错误
(一)对收入确认存在职业判断错误,发表的审计意见不恰当。
1.对无锡市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环保集团)2022年年报中总额法确认收入重大错报存在职业判断错误,发表的审计意见不恰当。环保集团与无锡市土地储备中心签订土地一级开发委托协议,再与各街道拆迁办签订委托协议。依据协议结算并形成土地一级开发的收入与成本,未结算的部分形成存货。根据相关协议约定,环保集团完成服务内容后,无锡市土地储备中心按实际发生的直接成本加成1%作为结算价格向环保集团支付服务费。环保集团在这一业务中不承担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不承担存货风险、无权自主决定所交易商品的价格,交易时的身份为代理人,未按照净额法确认土地一级开发收入与成本,导致2022年多计营业收入与营业成本1,180,362,223.32元。
你所在对环保集团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等执行审计程序时,获取了相关明细表、结算协议等资料,但存在职业判断错误,认可了环保集团土地一级开发业务按总额法进行收入确认。
2.对江苏创元数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创元数码)2022年年报中总额法确认收入重大错报存在职业判断错误,发表的审计意见不恰当。创元数码向富士胶片(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采购数码相机品类富士胶片品牌的产品,再销售给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由京东自营平台销售,在交易过程中,创元数码采用以销定采的模式,不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转让商品之前或之后均不承担该商品的存货风险,无法自主决定商品价格,因此创元数码在该项交易中仅为代理人身份,未按净额法确认收入,导致2022年多计收入和成本474,651,651.74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66.7%。
你所在对创元数码2022年度财务报表执行审计工作时,虽开展了销售与收款循环风险评估,获取了上述交易的采购和销售合同,同时在实质性程序中对营业收入进行了分析性复核,抽查了结算单、销售发票和记账凭证等有关资料,但未保持职业怀疑,未关注并记录该笔重大采购、销售业务模式的具体情况和对主要责任人、代理人模式判断的过程,未识别出创元数码代理人的身份,未发现创元数码贸易业务存在不符合总额法确认收入的情况。
(二)未识别企业持续经营情况存在重大变动,存在职业判断错误,发表的审计意见不恰当。
无锡怡通智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怡通智运)于2023年3月28日正式公告注销,并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披露“本公司正在办理工商注销登记”。你所于同日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你所在对怡通智运2022年度财务报表执行审计工作时,关注到了该公司正在办理工商注销事宜,仍运用持续经营假设,对怡通智运2022年度财务报表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收入截止性测试不到位,未识别企业虚盈实亏,造成重大错报,发表的审计意见不恰当。
无锡友方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友方电工)2022年12月向江阴市方强铜业有限公司等2家企业销售废铜丝,销售合同的签订时间为2022年12月,合同约定交货方式为需方自提,结算方式为款到发货。磅码单上显示称重时间均为12月且收货人均已签字确认,相关货款已在12月收到。友方电工2023年1月确认销售收入6,844,745.42元并结转销售成本7,076,117.68元。
你所在执行收入的跨期测试时,抽查了2023年1月份销售废铜丝的收入凭证,检查了销售发票和磅码单,但未识别出该笔跨期收入,未发现企业在确认该笔交易后2022年度利润表将由盈转亏的重大错报。
(二)减值测试实质性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对企业少计提坏账准备和减值准备的重大错报提出调整意见。
苏州仁和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仁和园林)应收票据中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之一嘉兴世茂新体验置业有限公司已于审计报告日前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仁和园林未对该客户的商业承兑汇票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少计提坏账准备285,000元;部分应收账款客户已于审计报告日前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仁和园林未对上述客户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少计提坏账准备1,997,315.54元;合同资产中部分客户已于审计报告日前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仁和园林未对上述客户按单项计提减值准备,少计提减值准备1,958,303.48元。综上,仁和园林2022年度坏账准备及减值准备计提不充分,少计提坏账准备2,282,315.54元、资产减值准备1,958,303.48元。
你所认可企业的坏账准备和减值准备计提方式,未关注违约风险较高的失信客户,未考虑对失信客户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和减值准备,未提出审计调整意见,该项错报超过重要性水平导致报表存在重大错报。
(三)披露不到位,未对重大的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进行识别和披露。
安徽上元家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上元家居)2022年度审计报告披露,蒙城县习格家居有限公司为上元家居第2大客户,蒙城添益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位列期末应付账款第2名。经公开信息查询,上元家居的实际控制人吴佳奇通过杭州习格聚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和杭州习格梦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间接持有蒙城县习格家居有限公司52.8%的股权,系蒙城县习格家居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上元家居的控股股东安徽上元农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蒙城添益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60%的股权,上元家居的实际控制人吴佳奇通过安徽上元农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持有蒙城添益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48%的股权,并担任执行董事。
你所未实施适当的风险评估程序,未在审计过程中对关联交易安排或其他信息保持警觉,未对重大的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进行识别和披露。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第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2号——期后事项》第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51号——评价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错报》第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等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所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 政 部
2024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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