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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索引号
A18122024null014
文号
财监法〔2024〕200号
发文时间
2024年06月19日
发文机构
监督评价局
主题
行政处罚结果
体裁
其他
备注

财政部行政处罚事项决定书(财监法〔2024〕200号)

  财监法〔2024〕200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事项决定书 

  当 事 人:张云鹤 

  地    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21号901室、904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4年1月至2月对你在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称天健)任职期间部分业务承办情况开展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2022年,你作为注册会计师并担任天健广东分所副总经理、合伙人期间,私自与开元信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Elite Partners CPA Limited,一家注册于香港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称开元信德)签署合作协议,在天健立项审批系统中未上报真实业务信息,实际承办了宝龙地产控股有限公司、宝龙商业管理控股有限公司、融信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融信中国控股有限公司、德信中国控股有限公司等5家内地在港上市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2022年7月至2023年3月,你通过个人银行账户收取开元信德就上述审计项目支付的费用,涉及金额7629813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六条、 第二十二条及《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一条等规定。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依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财政部广东监管局申领并填写“一般缴款书”(收款单位:财政部;预算级次:中央级;预算科目:其他一般罚没收入;科目代码:103050199),将罚款缴入中央国库,并将缴款凭证等相关材料书面报送财政部监督评价局。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  政  部      

                                      2024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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